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文广新罚字〔2016〕第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虾米音乐”网为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运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浙网文[2015]0294-064号,网站域名是xiami.com,网站向公众提供音乐产品的在线播放等服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虾米音乐”网存在向公众提供歌曲《自由梦》和《梅花》的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歌曲《自由梦》存在低俗内容,认定为含有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络音乐产品,歌曲《梅花》根据文化部办公厅相关函件,属于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违法歌曲。根据后台数据查询,《自由梦》于2010年12月6日上架,《梅花》于2014年3月20日上架,《梅花》和《自由梦》删除时间是2016年7月7日。因上述网络音乐产品免费向公众提供,无违法所得。你公司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网络文化经营秩序。执法人员通过远程网络取证、调查询问等取证方式,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1.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屏幕录像取证刻录光盘1份和网站截屏图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通过互联网远程访问当事人网站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屏幕录像和截屏取证的过程;2.上级督办件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3.刘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刘顺对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和细节的确认等;4.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刘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5.违规歌曲删除情况1份,证明公司违法的相关情节及整改情况;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根据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和第(五)项(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02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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