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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双版纳纳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80032****01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2801民初1513号
    案号 (2019)云2801执3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日期 2019-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门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景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38906.08元(复息暂时从2017年1月21日起算至2017年4月25日),合计1538906.08元。之后产生的利息从2017年4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西双版纳纳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原告景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宇、徐红英位于嘎洒镇南帕村委会83.1亩林地使用权(景林证字2015第530800017219号)、被告小老爬、批松位于嘎洒镇南帕村委会南帕老寨村民小组122.7亩林地使用权(景林证字2009第257248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诉讼费18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50元,由被告门二、西双版纳纳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李宇、徐红英、小老爬、批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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