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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双版纳纳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9121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2801民初1827号
    案号 (2019)云2801执3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3
    发布日期 2019-07-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被告门达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门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返还借款本金800万元; 三、被告门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月息6.2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月息6.25‰加收30%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门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支付律师费57643元; 五、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对被告门达的位于景洪市嘎洒镇南帕村委会南帕老寨的1081亩橡胶林地(权证号:景林木证字(2015)第00006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对被告梅达的位于景洪市嘎洒镇南帕村委会南帕老寨的939.9亩橡胶林地(权证号:景林木证字(2015)第00007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李宇、常主、西双版纳纳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抵押权实现后未获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69523元,减半收取34762元,由被告门达、梅达、李宇、常主、西双版纳纳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门达、梅达、李宇、常主、西双版纳纳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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