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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21〕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对当事人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6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江思祖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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