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市监案处字〔2018〕第0502017103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表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8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02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Jeffrey Leroy Hall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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