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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宾红楼梦酒业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文德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9035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高新民初字第05867号
    案号 (2017)川0191执4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8
    发布日期 2017-02-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宾红楼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中成煤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1日始至2015年1月10日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从2015年1月11日始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宾红楼梦酒业营销有限公司、文万彬对被告宜宾红楼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宜宾红楼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四川中成煤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80、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宜宾红楼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宾红楼梦酒业营销有限公司、文万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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