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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07****673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8689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6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1-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港海陆沙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65.0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原告张家港海陆沙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14日签订的《LNG供气系统采购合同》中,已履行的10台储罐的货款287万元,被告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家港海陆沙洲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的部分(40台储罐)不再履行,于2020年9月7日解除,该40台储罐由原告张家港海陆沙洲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处理,被告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交付的定金143.5万元,原告张家港海陆沙洲科技有限公司不再返还。案件受理费86258元,由被告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6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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