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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伍宏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03727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00900号
    案号 (2016)苏0981执1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0
    发布日期 2016-12-15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上海傲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签订的备案合同编号为2014012408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傲锐物流有限公司购房款3170025元,并支付违约金31700.25元; 三、被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赔偿原告上海傲锐物流有限公司从2015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购房款3170025元为本金的利息损失; 四、驳回原告上海傲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494元,由被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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