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翠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4986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207民初2055号 |
案号 | (2016)皖0207执9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2016)皖0207民初2055号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02 |
发布日期 | 2017-04-26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铜陵市博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40245.7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2元,由被告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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