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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中箱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9F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13116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92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1-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中箱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支付555651.50元及利息(以555651.5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被告)深圳中箱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76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13396元,由原告安徽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负担96元,被告深圳中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反诉原告深圳中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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