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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管祥罚处字〔2017〕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1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祥符市场监管所
    法定代表人 许定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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