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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运政罚〔2021〕01145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0日06时55分,浙KA9659客车在丽青路路段(丽青路路段即和平路交叉口区域至东港路交叉口)停靠上客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该车辆所有人是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车曾在2021年4月22日与5月8日被本机关查获。5月20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曾峻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刘伟东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对刘伟东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9
    决定机关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