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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运政罚〔2021〕5862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月28日10时50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永康市金丽温高速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人员何君伟驾驶浙KA9386普通客车,从丽水市运载1名乘客到太仓,途经永康市金丽温高速路口停靠上客1人。经调查核实,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其行为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件来源:执法检查中发现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5
    决定机关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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