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塔市市监处〔2021〕1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行为。现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贰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7 |
决定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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