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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塔市市监处〔2021〕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行为。现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贰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7
    决定机关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