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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5月9日,当事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绍兴市越城区镜湖新区湖东2号地块(2-6)1标段项目工地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存在长期将生活区污水外排到外官塘河道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且逾期不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复查,当事人已对生活区污水管网进行改造,将污水统一接到污水池内,完成整改。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举行听证。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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