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执罚决字〔2017〕第4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执罚决字〔2017〕第426号当事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现查明,安吉龙山庄园山语墅一期(8#、9#、13#、14#、18#、19#、24#-26#、31#-33#、36#-39#楼,一期地下室)建设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1日至4月13日在安吉县昌硕街道环翠西路南侧擅自施工,目前该建设项目4-5层框架结构已完成1-3层建设,已完成总工程量的40%。后经安吉县住建局确认,该工程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勤业建工调查(询问)笔录、华都房地产调查(询问)笔、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住建局关于龙山庄园山语墅工程违法施工的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安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施工平面图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等。等证据实。现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安吉总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或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安吉县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对罚款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一七年五月五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05 |
决定机关 | 县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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