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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秀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6003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03民初2644号
    案号 (2017)闽0503执1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0
    发布日期 2017-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3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21022.66元及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2014)泉营银信字第2014027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和编号为(2014)信银泉营贷字第005547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1015元; 三、被告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公告费500元; 五、被告泉州市惠成藤业家具有限公司、柯伟文、黄秀珍对被告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市惠成藤业家具有限公司、柯伟文、黄秀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编号为(2014)泉营银信高保字第2014027-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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