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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079****802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12民初1464号
    案号 (2021)苏0812执1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玉喜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37807元(自2015年5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之后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以245982元为基数,按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办理权属证书的资料提供给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汇至对方权利人或本院执行款账户,户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账号:10280188000075108)。案件受理费3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5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17401763)。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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