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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487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执954号
    案号 (2022)辽01执恢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7
    发布日期 2022-05-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行借款本金158,914,103.69元; 二、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行借款本金158,914,103.69元的利息、逾期利息(截止至2016年11月28日利息20,714,856.27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收); 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行对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设定的抵押的财产(位于于洪区银岭路18号土地使用权、于洪区银岭路18-1、18-3、18-5、18-7、18-8号房产、于洪区银岭路18-2、18-4、18-6号在建工程)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王焕学、王丹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人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王焕学、王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9,9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王焕学、王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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