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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4****91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执920号
    案号 (2022)辽01执恢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7
    发布日期 2022-05-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971,125.17元。 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971,125.17元的利息14,200,366.65元(以上利息截至2017年2月12日,之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所有款项时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 三、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王焕学、王丹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王焕学、王丹承担连带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770.00元,由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王焕学、王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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