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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焕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4****91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民初483号
    案号 (2018)辽02执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3
    发布日期 2018-07-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 二、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因上述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截至2015年3月13日,罚息、复利合计为718830.09元;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贷款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息8.16%加50%计收罚息); 三、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律师费5万元; 四、被告沈阳高压成套开关有限公司、王焕学、王丹对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徐淑媛和王南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款项如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8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89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阳高压成套开关有限公司、王焕学、王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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