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焕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6487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00354号 |
案号 | (2016)辽01执6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0 |
发布日期 | 2017-09-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编号DLL沈201306240059号、DLL沈2013062280030号、DLL沈201307150007、DLL沈201307170047号和DLL沈2013072300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合计7000万元; 二、被告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编号DLL沈201306240059号、DLL沈2013062280030号、DLL沈201307150007、DLL沈201307170047号和DLL沈2013072300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合计70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收;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 三、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被告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边疆、刘桂艳、徐鸿国、徐文英、王焕学、徐淑媛、王南、王丹对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边疆、刘桂艳、徐鸿国、徐文英、王焕学、徐淑媛、王南、王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边疆、刘桂艳、徐鸿国、徐文英、王焕学、徐淑媛、王南、王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4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5,461元,由被告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边疆、刘桂艳、徐鸿国、徐文英、王焕学、徐淑媛、王南、王丹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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