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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丰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278****74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81民初5262号
    案号 (2020)皖0181执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3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湖南丰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巢湖春友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退货款6763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60元,由被告湖南丰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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