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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丰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0107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02民初519号
    案号 (2019)湘0102执4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19-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丰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杨希民、张葱支付所欠种子款453800元; 二、被告湖南丰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月息三分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向杨希民、张葱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被告湖南丰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最高不超过其下欠的种子款453800元的50%; 三、驳回原告杨希民、张葱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湖南丰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40元,由被告湖南丰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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