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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0444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202民初2209号
    案号 (2020)桂0202执8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罚息5073474.12元; 二、被告郑妙娟、符如发、符小霞、梁鸿锋对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611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68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145.5元,由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郑妙娟、符如发、符小霞、梁鸿锋共同负担45670.5元。鉴定费12500元(被告符如林已预交),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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