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公(西)行罚决字[2019]51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永康市众鑫网吧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4月03日15时30分,李某在西城街道松石西路1273号众鑫网吧内吸烟,众鑫网吧网管发现其吸烟但并未制止,后被永康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03 |
决定机关 | 永康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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