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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文罚字〔2018〕第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9月11日15点10分,永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后,对位于永康市城西新区松石西路127第一层的众鑫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正在营业。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在现场网管李明的陪同下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其中49号和54号两台电脑均显示《清网卫士》未运行,图标为灰色,处于离线状态。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网管李明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检查于9月11日15点30分结束。2018年9月11日,本机关对永康市众鑫网吧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行为予以立案调查。9月12日上午,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康市众鑫网吧负责人楼俊杰进行调查询问。网吧负责人楼俊杰承认在执法人员检查的当天网吧内的49号和54号两台电脑《清网卫士》未启用,在接到我机关通知后,楼俊杰立即联系了技术人员启用了49号和54号两台电脑的《清网卫士》,并承诺以后加强管理,规范经营。9月17日调查结束。经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2、现场照片7张,证明众鑫网吧营业期间有两台电脑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以及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事实;3、永康市众鑫网吧负责人楼俊杰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4、永康市众鑫网吧负责人楼俊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楼俊杰的身份;5、永康市众鑫网吧《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经查证,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5
    决定机关 永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楼俊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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