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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公(西)行罚决字[2018]134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9月10日晚,西城所民警到永康市众鑫网吧检查工作时,发现多人在网吧内吸烟。网吧现场负责人未制止吸烟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永康市众鑫网吧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1
    决定机关 永康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楼俊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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