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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公(西)行罚决字[2018]112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4月13日15时,梁某到永康市西城街道西城街道松石西路1273号众鑫网吧上网,工作人员未对梁某的身份进行核对即开机,后该机器由刘某进行上网,被民警在日常检查中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永康市众鑫网吧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13
    决定机关 永康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楼俊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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