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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9〕270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2月18日,我局接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反映南京荣盛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桥西新区11、12#地块A、B分区(荣盛花语城四期、二期)等项目,四期地上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116201610595号)698.4平方米和二期地上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116201610054号、建字第320116201510478号)1647.1平方米。根据《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7〕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2,属于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按违法建设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2019年12月18日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赵峰、邹传兵前往上述地址进行调查。经查明,荣盛花语城二期(荣城南苑)项目有1#-9#一般住宅9幢、配建停车场一处、开闭所一处和配电房三处及A座商业综合楼1幢。荣盛花语城四期(荣城熙苑)项目有1#-10#一般住宅10幢、S1#-S7#门面房及小商店7幢、配建停车场一处、开闭所一处和配电房三处。荣盛花语城二期(荣城南苑)项目房产部门实测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107767.01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上总建筑面积为106119.9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106787.538平方米。荣盛花语城四期(荣城熙苑)项目房产部门实测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136303.85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上总建筑面积为135605.5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135606.174平方米。经核算,荣盛花语城二期(荣城南苑)项目房产部门实测的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上总建筑面积1647.11平方米,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979.472平方米。荣盛花语城四期(荣城熙苑)项目房产部门实测的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上总建筑面积698.35平方米,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697.676平方米。经现场核查,荣盛花语城二期、四期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且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不符合建设规划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核查通知书》(宁城法六〔2019〕786576号),责令你单位携带相关材料至我局接受调查处理。我局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19年12月2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根据以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收入共计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玖万叁仟柒佰陆拾壹元整(¥21,693,761.00元),并处罚款肆佰柒拾柒万玖仟伍佰陆拾元整(¥4,779,56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5
    决定机关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