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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72****697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民初458号
    案号 (2022)粤01执33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6-21
    发布日期 2022-07-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初458号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130,000,000元,债券利息人民币9,100,000元,支付违约金13,086,528元(以139,1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1‰的标准自2021年1月16日起暂计至2022年4月8日,之后的违约金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强制被申请人自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78,960元(即从2022年3月8日暂计至2022年4月8日,之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预付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合计人民币743,126元;本案执行期间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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