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习奥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1858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3民初3699号 |
案号 | (2019)津0103执49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日期 | 2019-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缪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688761.06元。 二、被告缪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截至2015年9月14日的利息156391.42元,及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三、被告盛世文轩(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国华、被告隋立军、被告天津习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金万、被告陈容凤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缪建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6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由被告王金万、被告陈容凤、被告王国华、被告隋立军、被告天津习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缪建斌、被告盛世文轩(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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