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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全椒同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2455****32X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民初825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72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家隆1002万元及利息(以36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8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1日起;以24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2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4日起,均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北京柘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地豪佳禾投资有限公司、全椒同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跃平、江榕、朱东生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柘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地豪佳禾投资有限公司、全椒同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跃平、江榕、朱东生在承担代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陈家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5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家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38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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