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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消)行罚决字〔2020〕01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城港湾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海曙区集士港镇汇士路1500号由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明城港湾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江东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57-773号,联系电话:0574-8733229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3
    决定机关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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