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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光电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柳作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5605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甘民初字第08479号
    案号 (2017)辽0211执29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6
    发布日期 2017-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光电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刘建国交付坐落于大连市高新园区敬贤街33号2层2号、建筑面积1,169.4平方米的非住宅房屋。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光电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建国主张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6年1月1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200,000元及过户税费573,105元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7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50,62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光电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08元(反诉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光电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9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刘建国。其余3,3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建国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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