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光电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柳作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15605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甘民初字第08479号 |
案号 | (2017)辽0211执29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6 |
发布日期 | 2017-12-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光电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刘建国交付坐落于大连市高新园区敬贤街33号2层2号、建筑面积1,169.4平方米的非住宅房屋。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光电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建国主张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6年1月1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200,000元及过户税费573,105元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7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50,62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光电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08元(反诉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光电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9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刘建国。其余3,3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建国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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