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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工商消处字〔2016〕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30
    决定机关 天祝藏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兴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