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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公(於)行罚决字[2021]005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3日至5月27日期间,杭州临安国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朱某某确立劳动关系之后,未按时将朱某某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于2021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杭州临安国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公安机关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杭州临安国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一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於潜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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