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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税二稽罚[2021]121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好市民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你公司取得由合肥运申新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4001800104,发票号码46473855-46473857,开票日期均为2018年12月21日,货物名称均是咨询服务费,发票金额合计29368.93元,税额合计881.07元,价税合计30250元。你公司取得由合肥梦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代码:034001800104,发票号码24736047-24736051,开票日期均为2018年10月20日,货物名称均是咨询费,发票金额合计48543.7元,税额合计1456.3元,价税合计50000元。你公司取得由合肥雷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4001800104,发票号码2487139-2487140,开票日期均为2018年7月13日,货物名称均是咨询服务费,发票金额合计19417.48元,税额合计582.52元,价税合计20000元。你公司取得由合肥茂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4001800104,发票号码19276905-19276906,开票日期均为2018年10月8日,货物名称均是咨询服务费,发票金额合计19417.48元,税额合计582.52元,价税合计20000元。取得由安徽耀贵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034001800104,发票号46339118-46339119,开票日期均为2018年12月21日,货物名称均是咨询服务费,发票金额合计19721.35元,税额合计591.65元,价税合计共20313元。以上共1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36468.94元,税额合计:4094.06元,价税合计共140563元。2、你公司取得上述1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系公司招聘的兼职业务员从上述五家公司取得。你公司提供了一份与合肥雷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息咨询服务协议,无法提供现金支付证明,也无法提供剩余四家企业的咨询合同和现金支付凭证,但你公司现金账里有支取记录。根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绍夫陈述,兼职业务员提供的发票实际是业务员为了拿到公司支付给业务员的提成奖励而提供的报销凭证。你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报销咨询费20000元,无报销票凭证;2018年10月31日报销咨询费50000元,其中30000元有报销凭证,另外20000元无报销凭证;2018年11月20日报销咨询费20000元,有报销凭证;2018年12月支付咨询费20118元,无报销凭证;2019年2月28日报销咨询费20220元,有报销凭证;2019年3月支付咨询费10225元,无报销凭证。上述无报销凭证款项与现金明细账记录相吻合。3、你公司取得上述14份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准予税前列支,应调增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兼职业务员取得的劳务报酬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综合上述,你公司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费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之规定处罚决定:1、对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9051.75元处以50%的罚款计14525.88元。2、对你公司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6690.08元处以50%的罚款计13345.0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8
    决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吴绍夫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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