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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GUNYOUNGSONG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055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17民初847号
    案号 (2016)鄂0117执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0
    发布日期 2016-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武汉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城洲冶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3095.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53095.3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0元,减半收取5660元由被告武汉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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