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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双市监行处字〔2021〕1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4月20日,本局接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违法案件交办单》,监测到“国信南山”利用户外设施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案件交办本局处理。经查,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当事人委托长春市博世虹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长春亚细亚商厦户外LED电子屏,发布含有“住南山读东师享优质教育千亿城市副中心低密安居选南山”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广告费用1.6万元。2021年4月,长春多家开发商借学区噱头卖房被央视曝光、被新华社点名。当事人因发布类似内容的房地产违法广告,曾于2019年8月19日被本局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同时当事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十三条“(七)、《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分则”第二节以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拟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2
    决定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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