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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市监检处〔2018〕4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0元;2、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0
    决定机关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