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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8177****064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105民初3713号
    案号 (2020)鲁0105执恢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22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济南市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市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7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市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被告西安中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崔健、被告孙笠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济南市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崔健、被告孙笠共有的济南市槐荫区纬十二路18号重汽嘉瑞苑1号楼1-102房屋(房产证号:济房权证槐字第149796号),有权申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并就变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四判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以300万元为限; 六、原告济南市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孙笠的济南市市中区伟东新都一区27号楼1-801房屋(房产证号:济房权证中字第131133号),有权申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并就变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四判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以600万元为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50元,减半收取375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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