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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2年3月17日19时30分,当事人诸暨市铠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处置核准,擅自派驾驶员周小兵驾驶车牌号码为浙D12121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杭州市萧山区戴村装载约28立方米建筑渣土,前往诸暨市枫桥镇枫店线绍兴树宝纺织有限公司场地内进行处置,于当日20时50分在诸暨市枫桥镇枫店线绍兴树宝纺织有限公司门口进行运输时被诸暨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并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之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处置建筑渣土28立方米且此前多次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被我单位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06
    决定机关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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