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2年2月27日17时10分,当事人诸暨市铠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处置核准,擅自派驾驶员徐卫东驾驶车牌号码为浙D12121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杭州市萧山区戴村装载约28立方米建筑渣土,前往诸暨市陶朱街道张四里村进行处置,车辆途径诸暨市店口集镇后,于当日18时40分在诸暨市暨阳街道大侣路附近进行运输时被诸暨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并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之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处置建筑渣土28立方米且此前多次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被我局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