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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路政罚〔2022〕0225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3日12时45分,浙DF3695/浙DF3695重型半挂牵引车(4轴)行经X114(福漓线)诸暨方向K9+37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8.56吨。8月1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8月2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8日对钟长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诸暨市铠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8
    决定机关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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