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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仑)应急罚〔2019〕0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3·11”一般高处坠落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3.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3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9年3月11日10时许,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乘海路的春晓161#地块(一标)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员工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区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无。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询问笔录15份,《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监理通知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员工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  3、遗体火化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何芳俊死亡;  4、北仑区人民政府对《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3.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本机关于2019年05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无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实施标准。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2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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