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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建罚字[2017]第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擅自施工
    行政处罚内容 萧建罚字[2017]第004号当 事 人: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兴良住     所: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镇前路3号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4日,我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萧政储出[2016]1号地块居住(含配套商业)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开工建设。经初步调查,上述情况基本属实,本机关于2017年2月9日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该项目位于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单位为杭州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137884.48平方米,合同造价人民币贰亿贰仟贰佰捌拾贰万陆仟捌佰贰拾伍元整(¥222826825.00元)。2016年10月-2017年1月期间,你单位在该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目前工程形象为3-8#、13#楼3层,9-12#楼地下室施工,其余部分为土方开挖阶段。本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及工程进度,依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05953-000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09
    决定机关 区住建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