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苍南玖兴纸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缪存威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35556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苍商初字第00667号 |
案号 | (2015)温苍执民字第021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14 |
发布日期 | 2015-12-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苍南玖兴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9%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22079.6元);二、如苍南玖兴纸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有权拍卖、变卖王加茂、洪彬名下的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枫华府第16幢1单元2403室的房产,对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王加茂、缪存威、林定样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44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王加茂、洪彬、缪存威、林定样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苍南玖兴纸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9191元,减半收取19595.5元,由苍南玖兴纸业有限公司、王加茂、洪彬、缪存威、林定样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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