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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0489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03民初922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恢1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止于2017年5月10日的利息232474.92元,并承担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17%计算)及复利(以232474.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17%计算)。二、被告陈少平对上列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列第一、二判项,限被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陈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履行完毕。三、被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陈少平届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被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抵押的“苏(2016)建湖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12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土地、房屋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19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8195元,由被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陈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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