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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碧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567****970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29430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56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1
    发布日期 2018-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豫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778,142.67元;  二、被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新豫贸易有限公司以3,778,142.67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上海新豫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8,954元,减半收取计24,4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477元,由原告上海新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058元,由被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25,4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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